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關於中止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中止犯之法律效果為「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 B 中止犯之成立,須行為人出於己意放棄犯罪,或防止結果發生
- C 結果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但行為人已盡力而為,仍能視為中止犯
- D 雖犯罪既遂,但共同正犯其中一人因己意消極放棄犯行,仍可論以中止犯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如果法律設立「中止犯」是為了鼓勵行為人『及時回頭』以保護被害人,那麼在多人共同犯罪的情境下,如果其中一人只是自己停手,卻坐視其他人完成犯罪,這是否達到了「保護被害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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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這條路是通往正確答案的,不錯。戴上頭巾了... 看來你沒走錯方向,很好。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不錯!
- 砍斷迷思:這就是三刀流解題法的第一刀:砍斷多餘的迷思。中止犯,就是給那些在犯罪之路上懂得「回頭是岸」的人一個機會,所以前提是... 路還沒走到終點,也就是犯罪未既遂。一旦跟夥伴們的刀都已經落下,犯罪結果都已經既遂了,那你想喊停?別傻了,船都開走了還想跳船?這時候就直接是既遂犯,沒得商量。
- 辨明航道:這題的難度是medium,考驗你能不能在混亂的航道中,分清楚個人的放棄跟團隊的結果。下次別再走錯了,我還要找地方補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