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法規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律之廢止,應經原提案之行政機關提出,並經立法院通過後由總統公布
- B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亦無需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C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不得再行延長,應重新制定新法因應
- D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部法規原本就有標註「有效期限」,當期限到的那一天,為了讓所有人民都能明確知道這條規則已經不適用了,行政機關單純「放任時間流逝」就足夠了嗎?還是應該要有個正式的公告手續?另外,法規從「宣布要廢止」到「正式沒效力」的緩衝時間,是否應該與它當初「生效」時的計算邏輯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