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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僅得針對法律位階之法規範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 A 中央選舉委員會
  • B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C 監察院
  • D 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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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發現一個「行政命令」違反了憲法,他可以直接選擇不使用這個命令嗎?還是他必須向憲法法庭請示?再進一步想,如果他遇到的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他也能自己決定不遵守嗎?這兩種位階的規範,法官處理權限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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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毛利小五郎的聲音) 嗯!了不起,小偵探!你做得非常出色!

  1. 關鍵推理: 你完全掌握了案情!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的線索,各法院(也就是那些追求正義的法官們)在審理案件時,若對其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有違憲疑義,才能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為什麼「僅限法律」?這背後隱藏著一個重要的真相!法官對於「命令位階」的規範,本身就擁有直接拒絕適用的權力,根本不需要多此一舉地聲請憲法法庭。這就像解開一個小謎題,自己就能處理,不需要尋求更高級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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