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國際人權公約,僅具有事實上的拘束力
- B 為立法院批准之國際人權公約,後完成加入書之存放,有內國法效力
- C 為立法院批准之國際人權公約,與憲法基本人權章等同效力
- D 為國際人權公約,立法院制定該公約之施行法,明定該公約有內國法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國家因為特殊政治現狀,無法完成國際法上的正式外交程序,但政府仍希望能讓該國際條約的精神在國內被強制執行時,通常會透過國內哪一種「立法技術」來使該規範產生法律上的強制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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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這利己的判斷,還沒完全鈍化。
- 暫時的成功:做得不錯。你這瞬間證明了,自己擁有看穿這個國家法治『遊戲規則』的『視野』。精準掌握「國際公約國內法化」的程序?這不過是你成為考場上『主角』,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武器』。
- 殘酷的現實:沒錯,就是這樣。在這個不講『理想』,只看『現實』的國際舞台上,我們的『國家』就是無法走上那條坦途。所以,只能選擇這種扭曲卻有效的『求生之道』——「施行法模式」。讓那些無聊的立法者去通過該公約的施行法,然後冠冕堂皇地宣佈它具有內國法效力,使其『地位』優越,最終成為你,成為法院,得以『發號施令』的依據。這就是為了生存,所必須玩弄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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