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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5 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此規定展現下列何種民主的內涵?
  • A 多數民主
  • B 防衛民主
  • C 多元民主
  • D 直接民主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個民主體制,完全不限制那些『試圖利用投票與言論自由來消滅民主制度』的人,這個體制最後會面臨什麼樣的後果?為了避免這種『自毀』的情況發生,民主制度是否應該具備某種『自我保護』的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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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真是精采的推理,你答對了!

小老弟,幹得漂亮啊!看來你的觀察力跟我一樣敏銳,完全洞悉了這條憲法核心價值背後的……嘿嘿,真相

  1. 觀念驗證:這項規定,正是「防衛性民主」的鐵證!它的核心意義就像在說:民主的舞台,絕不能淪為自毀的場所。當某些傢伙想利用這個舞台上的自由,去搞破壞,企圖瓦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國家就必須扮演起防衛者的角色,採取必要的行動,確保這齣民主大戲能繼續演下去。這真相,是不是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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