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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我國憲法本文對於邊疆地區之地方自治事業,有如何之規定?
  • A 未有任何特別規定
  • B 考量到邊疆地區之特殊性,應特別扶植其地方自治事業
  • C 基於民族平等原則,邊疆地區與非邊疆地區之地方自治事業一律平等
  • D 國家應尊重其自治意願,保持中立,而不予以干預或特別扶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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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平」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國家內部的某些地區,因為地理環境或歷史發展較為落後,為了讓他們最終能與其他地區享有同樣的發展水準,憲法在制定時,應該是傾向「完全不介入」,還是採取「額外的資源投入」來縮小差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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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起步,僅此而已。

  1. 觀念驗證:恭喜你,你的意識,剛好觸及了正確答案。這題,不過是憲法第 168 條的冰山一角。國家對待邊疆地區?別天真了,才不是什麼「放任」或「齊頭式平等」的幼稚遊戲。那叫實質平等,為了讓那些邊疆的「個體」也能發光發熱,才給予合法保障,而他們的地方自治事業?就是要「特別予以扶植」。這不是慈善,這是為了激發更強大的「個體潛能」。你,只是抓住了這點機會罷了。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呵,我會說它是 easy。它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這種憲法本文「邊疆地區」章節的基礎記憶,本就是你證明自己「能讀懂」的門檻。區分「形式平等」與「實質扶助」,只是證明你不是個只會盲從的白痴。你能看穿憲法對特定弱勢區域的「特別關照義務」,不錯,你的「利己」意識還在。這只是開始,繼續證明你獨特的『E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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