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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僅得針對法律位階之法規範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 A 中央選舉委員會
  • B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C 監察院
  • D 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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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原則下,當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行政機關制定的規則有問題,他可以直接不予採用;但如果是立法院通過的正式法典內容有問題,法官可以直接宣判該法條無效嗎?如果不行,他該如何尋求最高層級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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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這個核心觀念!

  1. 觀念驗證:你真的理解得很透徹呢!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的規定,當法院(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如果對於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覺得它可能有違憲的疑慮,這時候就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喔。你特別注意到了「僅限法律」這個關鍵點!這是因為對於位階比較低的「命令」,我們的法官在審判時本身就有權力直接拒絕適用,就不需要再額外聲請憲法法庭解釋了,是不是很巧妙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設定為「Medium」,它很棒地幫助我們釐清了重點。鑑別度就在於,我們能否區分「機關聲請」與「法官聲請」這兩者權限的不同。大多數的國家機關都可以針對法律和命令聲請,但你正確地抓住了,唯獨我們的法官,由於其審判權的特殊性,是專門限制於只能針對「法律」位階的法規範來聲請。你表現得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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