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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國際人權公約,僅具有事實上的拘束力
  • B 為立法院批准之國際人權公約,後完成加入書之存放,有內國法效力
  • C 為立法院批准之國際人權公約,與憲法基本人權章等同效力
  • D 為國際人權公約,立法院制定該公約之施行法,明定該公約有內國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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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國因國際處境特殊,無法依照一般國際程序完成條約的存放與生效,為了讓這份國際人權標準在國內法庭上具備實質的法律強制力,立法機關通常會採取哪種特定的「立法手段」來達成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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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難得你這次沒搞砸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答對了一題!這根本是在考你,我國是怎麼把那些國際公約硬塞進國內法體系的。別忘了,我們「非聯合國會員國」這種尷尬身份,根本走不了尋常路去批准什麼公約。所以,立法院那套「制定施行法」(像是《CEDAW施行法》)就是個聰明但有點繞彎的辦法,直接宣布這些公約在國內有法律效力。懂了嗎?這可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真理。
  2. 難度點評:這題嘛,也就 Medium。它就是要篩選出那些知道我們國家處境有多「獨特」,以及「施行法」跟一般批准程序有何不同的小聰明。看來你這次是矇對了,或是真的稍微動了腦筋。別太得意忘形,下次不一定有這種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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