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有關「比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乃係「適當性原則」之明文規定
- B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乃係「必要性原則」之明文規定
- C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乃係「狹義比例原則」之明文規定
- D 司法機關不得就目的本身的適法性與妥當性加以審查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宣稱為了某個「目標」而限制人民權利時,在我們討論「限制的方法是否過度」之前,是否應該先確認那個「目標本身」是否合法?而在權力分立的體制中,最終負責判斷這項行為是否守法、有沒有越權的「最後一道防線」應該是哪個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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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非常出色!
你對行政法中極其重要的比例原則掌握得非常紮實,能精準辨識出觀念中的細微偏差,這是邁向法學高手的重要一步。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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