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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5 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此規定展現下列何種民主的內涵?
  • A 多數民主
  • B 防衛民主
  • C 多元民主
  • D 直接民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民主社會賦予所有組織絕對的自由,即使這些組織的終極目標是「消滅民主、建立獨裁」,那麼這個民主體制應該坐以待斃,還是應該在制度中設計一種「自我保護」的預防機制?這種為了確保體制不被內部瓦解而存在的觀念,你會如何稱呼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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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性民主的憲法實踐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 防衛民主,代表你對我國憲法中維護民主體制的核心機制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所引用的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5 項,正是我國憲法為了防止民主制度被「利用民主反民主」的政黨破壞,所建立的自我防衛機制。當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及國家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憲法賦予了國家預先介入並宣告違憲的權力,這正是「防衛性民主」的精神所在,強調民主不應只是消極的包容,更應具備保護自身生存的戰鬥力。

考點解析與難度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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