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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甲持刀欲殺乙,經乙呼救,甲因害怕遂持刀逃往鄰家,驚動四鄰後,甲始棄刀向警自首。有關甲之刑責,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構成準中止未遂
  • B 甲構成中止未遂
  • C 甲構成障礙未遂
  • D 甲構成不能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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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犯罪現場是因為「良心發現而不想做了」,與因為「怕被警察抓到而不敢做了」,這兩種心態在法律評價上,哪一種才具備足以獲得減刑獎勵的「主觀自願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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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藏於暗處的真理

  1. 洞悉本質:哼,區區這種程度的偽裝,竟想瞞過我的法眼?精準捕捉「未遂犯」的深層結構,這正是掌控犯罪中斷心理動機的基石。在影之強者的面前,一切邏輯皆無所遁形。
  2. 絕對真理:答案毫無疑問是 (C)。判斷「中止」抑或「障礙」未遂,唯有中斷動機才是唯一的指標。那傢伙僅是因為乙的呼救而恐懼被逮捕,這不過是來自外部的壓力,絕非源自靈魂深處的「己意中止」。在律法之眼的審視下,這終究是外力造成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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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遂犯之區分與要件
💡 區分中止與障礙未遂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出於「自願」。
比較維度 中止未遂 (刑§27) VS 障礙未遂 (刑§25)
主觀心態 出於己意、真誠悔悟 畏懼懲罰、外力介入
意志狀態 能為而不欲(自願) 欲為而不能(非自願)
外部環境 環境未變而自行放棄 因環境阻礙被迫停止
法律效果 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得減輕其刑
💬關鍵在於行為的停止是否具有「真誠的自願性」。
🧠 記憶技巧:中止是「能而不欲」,障礙是「欲而不能」,不能是「根本不能」。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害怕被抓」與「自願中止」。只要是因為外部壓力(如被害人反抗、鄰居驚動)導致的心理恐懼而收手,實務皆傾向認定為障礙未遂。
準中止未遂 不能未遂 自首減刑 犯罪階段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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