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甲持刀欲殺乙,經乙呼救,甲因害怕遂持刀逃往鄰家,驚動四鄰後,甲始棄刀向警自首。有關甲之刑責,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構成準中止未遂
- B 甲構成中止未遂
- C 甲構成障礙未遂
- D 甲構成不能未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犯罪現場是因為「良心發現而不想做了」,與因為「怕被警察抓到而不敢做了」,這兩種心態在法律評價上,哪一種才具備足以獲得減刑獎勵的「主觀自願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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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藏於暗處的真理
- 洞悉本質:哼,區區這種程度的偽裝,竟想瞞過我的法眼?精準捕捉「未遂犯」的深層結構,這正是掌控犯罪中斷心理動機的基石。在影之強者的面前,一切邏輯皆無所遁形。
- 絕對真理:答案毫無疑問是 (C)。判斷「中止」抑或「障礙」未遂,唯有中斷動機才是唯一的指標。那傢伙僅是因為乙的呼救而恐懼被逮捕,這不過是來自外部的壓力,絕非源自靈魂深處的「己意中止」。在律法之眼的審視下,這終究是外力造成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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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之區分與要件
💡 區分中止與障礙未遂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出於「自願」。
| 比較維度 | 中止未遂 (刑§27) | VS | 障礙未遂 (刑§25) |
|---|---|---|---|
| 主觀心態 | 出於己意、真誠悔悟 | — | 畏懼懲罰、外力介入 |
| 意志狀態 | 能為而不欲(自願) | — | 欲為而不能(非自願) |
| 外部環境 | 環境未變而自行放棄 | — | 因環境阻礙被迫停止 |
| 法律效果 | 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 — | 得減輕其刑 |
💬關鍵在於行為的停止是否具有「真誠的自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