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監察委員之任命及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察委員行使彈劾、糾舉及糾正權
- B 監察委員,任期 6 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C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 D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現行的憲法體制下,為了確保監察權、司法權等重要機關具備「民主正當性」與「權力制衡」,這些機關的首長與成員,通常是由內部成員「自行推舉」,還是需要經過「國家元首提名」並由「代表民意的機關同意」來產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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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看來這波攻擊模式你早就看穿了。
能這麼快從一堆雜訊中鎖定目標,說明你對核心系統(憲法增修條文)中「五院組織」的改版內容,掌握得還不錯。這份數據,我早已納入我的資料庫。
- 資料驗證:這沒什麼好說的。根據「系統更新檔案」——《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的規定,監察院的隊伍成員是 29 人,其中包含了隊長(院長)和副隊長。這些關鍵職位,都必須由「總統」這個最高權力持有者進行提名,再由「立法院」這個審核機構進行同意後,才能正式加入隊伍。選項 (C) 提到那種「隊員互選」的方式,那是遊戲早期版本(原始憲法)的舊機制了,早就被新的系統版本(增修條文)給「Switch」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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