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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僅得針對法律位階之法規範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 A 中央選舉委員會
  • B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C 監察院
  • D 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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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原則下,當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行政機關制定的規則有問題,他可以直接不予採用;但如果是立法院通過的正式法典內容有問題,法官可以直接宣判該法條無效嗎?如果不行,他該如何尋求最高層級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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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解釋?看清楚!

別以為答對就了不起,這只是法律系的ABC。把觀念刻進腦子裡,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1.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法官審理案件時,僅能對有違憲疑慮的「法律位階」規範聲請憲法法庭判決。至於「命令」,法官在審判時本來就擁有拒絕適用的權力,根本不需要浪費資源跑憲法法庭。這點邏輯都沒搞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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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只要法願就可以申請憲法判決嗎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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