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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國際人權公約,僅具有事實上的拘束力
  • B 為立法院批准之國際人權公約,後完成加入書之存放,有內國法效力
  • C 為立法院批准之國際人權公約,與憲法基本人權章等同效力
  • D 為國際人權公約,立法院制定該公約之施行法,明定該公約有內國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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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國因特殊政治現實,無法透過聯合國的正式程序讓國際條約生效,你認為立法院應該採取什麼樣的「立法動作」,才能讓這些國際性的人權規範,在我們國內產生實質的法律約束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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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治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這題的核心在於我國特殊的國際處境。由於我國並非聯合國會員國,無法透過傳統的「存放加入書」程序在國際法上生效。因此,我們採取「施行法模式」,由立法院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藉此賦予該公約內國法效力,使其成為國內機關必須遵守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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