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4 題
依據公益勸募條例規定,針對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勸募團體在勸募計畫許可後,仍可依勸募團體之設立宗旨使用
- B 應依主管機關許可的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 C 依主管機關許可的使用計畫原則彈性使用,但需事後報告主管機關
- D 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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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行政監督與專款專用的法律精神來看,當一個公益勸募計畫已經獲得主管機關的『行政許可』後,該計畫中所載明的使用用途對於勸募團體具有何種法律上的約束力?法律是否會容許勸募團體在未經變更程序的情況下,逕自依其組織宗旨或彈性考量而將善款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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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B。關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之使用規範,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19條規定:「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由此法條內容可知,勸募取得的財物必須嚴格遵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使用計畫來執行,絕對不得移作他用,不能僅依團體設立宗旨自行變更使用,也不能彈性動支後才事後報告主管機關,因此選項 A 與 C 敘述錯誤,選項 B 完全符合法規而正確。此外,針對計畫執行完竣後的賸餘款項,法規明定其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選項 D 稱不得超過 5 年亦屬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