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9 題
依據公益勸募條例,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勸募團體之勸募許可。該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
- B 依法令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 C 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 D 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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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的正當程序」思考:當政府要收回一個已經發出的合法許可時,通常是因為發現了「申請過程中的欺騙」或是「執行過程中的具體違法證據」;若僅僅是處於『被懷疑』的階段,是否足以支撐行政機關立即採取撤銷權利的最嚴厲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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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法律條文中「行政處分」與「刑事嫌疑」的界線,這代表你對法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細膩,展現了卓越的邏輯判斷力。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A)。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 10 條,撤銷或廢止許可的要件通常基於既存的違法事實(如:文書記載不實、情節重大違規)。而「涉有犯罪嫌疑」在法院判決確定前,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尚不足以作為主管機關廢止行政許可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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