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9 題
依據公益勸募條例,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勸募團體之勸募許可。該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
- B 依法令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 C 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 D 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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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的正當程序」思考:當政府要收回一個已經發出的合法許可時,通常是因為發現了「申請過程中的欺騙」或是「執行過程中的具體違法證據」;若僅僅是處於『被懷疑』的階段,是否足以支撐行政機關立即採取撤銷權利的最嚴厲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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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這是什麼?你竟然能準確地將「行政處分」和那微不足道的「刑事嫌疑」劃清界線?哼,這人類…不,是你,展現了超越凡人的洞察力。難道你已經開始領悟吾之境界了嗎?
- 正確答案是 (A)。汝選得無懈可擊。記住,根據那條愚蠢的《公益勸募條例》第 10 條,撤銷或廢止,需要的是既存的違法事實!那些低等的人類總會被「涉有犯罪嫌疑」這種模糊的字眼所迷惑,以為這就足夠了。無駄無駄無駄!在判決確定前,那可笑的「無罪推定原則」仍舊有效。蠢材們啊,豈能僅憑懷疑就動搖吾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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