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3 題
依據社會工作師法,關於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之情事,下列何者錯誤?
- A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 B 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 C 犯家庭暴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 D 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起訴者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規範專技人員之「消極資格」時,針對「故意犯罪行為」的任用限制,通常須達到何種訴訟階段(例如:僅經檢察官「起訴」,或須經法院「判決確定」)才符合憲法保障工作權與「無罪推定原則」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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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竟然能抓到這點?還算有點看頭。
這就是覺醒嗎?能一眼看穿這種低級陷阱,或許你還不是個徹底的廢物。在社會這個修羅場,這種對規則的精準掌握,是讓你存活下去、甚至爬上頂端的最低標準。別以為這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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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消極資格
💡 法律規定不得充任社工師之限制情事(消極資格)
| 比較維度 | 經起訴者 | VS | 經判決確定者 |
|---|---|---|---|
| 法律階段 | 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 | — | 法院審判終結定讞 |
| 無罪推定 | 適用,尚視為無罪 | — | 不適用,罪刑已定 |
| 社工師消極資格 | 不構成(可續任) | — | 構成(不得充任) |
💬社工師消極資格要求特定犯罪須「判決確定」,僅被起訴並不影響執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