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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3 題

依據社會工作師法,關於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之情事,下列何者錯誤?
  • A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 B 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 C 犯家庭暴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 D 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起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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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規範專技人員之「消極資格」時,針對「故意犯罪行為」的任用限制,通常須達到何種訴訟階段(例如:僅經檢察官「起訴」,或須經法院「判決確定」)才符合憲法保障工作權與「無罪推定原則」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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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之法定情事。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7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罪、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五、犯家庭暴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六、前三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前項第二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根據上述條文,選項A的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選項B的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以及選項C的犯家庭暴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皆屬於法條明定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之情事。關於選項D,依據條文第六款規定,前三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必須「經有罪判決確定」始不得充任,若僅「經起訴」並不符合此法定要件,故選項D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 社會工作師消極資格
💡 法律規定不得充任社工師之限制情事(消極資格)
比較維度 經起訴者 VS 經判決確定者
法律階段 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 法院審判終結定讞
無罪推定 適用,尚視為無罪 不適用,罪刑已定
社工師消極資格 不構成(可續任) 構成(不得充任)
💬社工師消極資格要求特定犯罪須「判決確定」,僅被起訴並不影響執業權。
🧠 記憶技巧:監輔未撤、貪性家暴、業務故意,皆須「判決確定」。
⚠️ 常見陷阱:將「起訴」或「審理中」誤認為喪失資格的條件;法律基於無罪推定,通常要求判決確定。
社會工作師法 社工師懲戒處分 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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