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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3 題

關於社會工作師執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
  • B 社會工作師之執業,若非機關、團體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以兩處為限
  • C 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 D 經撤銷或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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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查閱《社會工作師法》第 10 條關於執業處所的規定,思考法律為了確保專業服務的穩定性與行政管理的責任歸屬,對於專門職業人員「執業地點的數量」原則上是如何規範的?這項數額限制與題目中的描述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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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社會工作師的執業規範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在《社會工作師法》中,執業地點的規範非常嚴謹,原則上社會工作師應在原登記之所在地執業,並不像某些醫事人員法規中有關於「兩處」的特定描述。選項 (B) 的敘述混淆了法規對於執業處所的限制邏輯,是命題者常見的干擾手段。

執業異動與法律義務

在實務中,我們要特別注意法規對於時效與誠信的要求。根據**《社會工作師法》第 11 條規定,當發生停業、歇業、復業或行政區域變更時,確實應於 30 日內報請備查,這是為了確保行政管理的即時性。此外,老師要特別提醒一個常被誤用的考點:根據本法第 14 條**,社會工作師在受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這與第 11 條的報備期限是不同的法律義務,在複習時務必將兩者區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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