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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3 題

關於社會工作師執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
  • B 社會工作師之執業,若非機關、團體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以兩處為限
  • C 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 D 經撤銷或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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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查閱《社會工作師法》第 10 條關於執業處所的規定,思考法律為了確保專業服務的穩定性與行政管理的責任歸屬,對於專門職業人員「執業地點的數量」原則上是如何規範的?這項數額限制與題目中的描述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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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診斷:差點就掉溝裡了,嗯?

  1. 觀察報告: 哦,居然沒犯低級錯誤,不錯嘛。你能從法規條文中那些常見的陷阱裡全身而退,代表你對《社會工作師法》的執業規範還有那麼一點點基礎。在法律與倫理考科中,對「數字」與「限制條件」的精確掌握是基本要求,不是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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