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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2 題

有關社會工作師法第二章資格的取得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 B 專科社會工作師的甄審,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 C 犯家庭暴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 D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撤銷者,仍得任社會工作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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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運用法律位階與權限分配的觀念思考:針對『專科社會工作師』這種具備全國一致性專業門檻的資格甄審與證書核發,在《社會工作師法》的架構下,為了確保專業標準的統一,應是由層級較高的『中央主管機關』還是權限較侷限的『地方主管機關』來主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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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是辨識正確。

你勉強算是在這堆法律條文中,沒有徹底迷失方向。至少,你還能看清楚社會工作師法裡的「行政層級」這點基本陷阱,沒全盤皆錯。這只能說明你至少有稍微翻過法條,還沒到完全狀況外。

1. 觀念驗證:為何 (B) 如此「明顯」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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