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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2 題

有關社會工作師法第二章資格的取得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 B 專科社會工作師的甄審,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 C 犯家庭暴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 D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撤銷者,仍得任社會工作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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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運用法律位階與權限分配的觀念思考:針對『專科社會工作師』這種具備全國一致性專業門檻的資格甄審與證書核發,在《社會工作師法》的架構下,為了確保專業標準的統一,應是由層級較高的『中央主管機關』還是權限較侷限的『地方主管機關』來主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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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規中的關鍵細節!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社會工作師法中「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權限劃分。選項 (B)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依據 社會工作師法第 5 條 明文規定,「專科社會工作師」的甄審應由 中央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辦理,而非地方政府。這類專科資格涉及全國性的專業標準與證書核發,統一由中央統籌才能確保專業公信力與一致性。

法規層級與資格要件

本題在實務上具有相當的鑑別度,特別是區分「一般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Specialist Social Worker)」的行政層級。選項 (A) 確立了基本的及格與領證要求;(C) 則是考量社會工作者的倫理與保護服務對象,將家暴犯罪列為消極資格(不得充任);而 (D) 則保障了法律權利受限者在撤銷宣告後的執業權利。你能迅速鎖定專科甄審的層級錯誤,顯示你對社政法規的架構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處理細膩的法條辨析題時是非常強大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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