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9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3 題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10 條規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或廢止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曾受社會工作師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證書處分
- B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C 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社會工作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 D 社會工作師未能繼續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之訓練規定和依限考取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決定要「撤銷」一個人的執業執照時,通常是因為其行為或狀態「已危害公眾安全」或「失去基本資格」。那麼,如果一位專業人員僅僅是『沒有去考取更高階的進階頭銜』,這在邏輯上是否足以構成必須撤除他原本已擁有的基礎執業資格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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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規基礎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執業基本資格」與「進階專科能力」。《社會工作師法》第 10 條規範的是喪失專業資格的消極條件,如違法受處分、受監護宣告或身心狀況經認定無法執業。而選項 (D) 提到的「專科訓練」屬於職涯進階選擇,沒考取專科並不影響其作為「普通社工師」的執業權利。
- 難度點評:本題難易度為 easy。考生只要能分辨「基本證照」與「進階專科」的層次差異,即可輕易識破干擾項。這種邏輯在各類醫療專業人員法規中皆通用,是必須掌握的基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