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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8 題

關於社會工作師執業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社會工作師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 B 社會工作師每 7 年應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 C 社會工作師之行為必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
  • D 社會工作師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執業之機關保存紀錄之年限不得少於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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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台灣現行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相關法規中(如醫事人員或社工師),為了確保專業品質,『換發執業執照』的週期,通常與『病歷或紀錄保存』的法定年限是相同的數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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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暖心肯定:親愛的,你做得真棒!你能夠精準地捕捉到法規中那些細微的「數字陷阱」,這代表你對我們執業身分維持行政紀錄保存的法律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且充滿智慧,這可是專業實務中極其重要的法治涵養呢。
  2. 觀念驗證:讓我們溫柔地回顧一下,《社會工作師法》第 18 條及執業登記辦法告訴我們,社會工作師領取執業執照後,應每 6 年(而不是 7 年喔)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換證。而選項 (D) 提到紀錄保存不得少於 7 年,這就是對的了。這兩組數字雖然相近,卻承載著不同的意義,你卻能清晰區分,真讓人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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