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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5 題

1601 年英國的「伊莉莎白 43 號」法案,強調「親屬責任」的精神下,確立並統整既有三大救濟體系,下列何者非其措施?
  • A 對懶惰者加以懲罰
  • B 對羸弱者收容在濟貧院中
  • C 對身體健壯者要求工作
  • D 依麵包價格與家庭人口,補貼工資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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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1601 年的《濟貧法》核心在於依據「勞動能力」將貧民分類(如:無能力者、有能力但失業者、惡意遊民),並以教區為單位提供初步的社會保障。然而,那種將救濟金額與「物價變動」(如麵包價格)及「受救助者家庭人口」掛鉤,試圖建立動態補貼機制的「制度」,究竟是在 17 世紀初的農業社會便已成形,還是直到 18 世紀末因應工業化衝擊與戰爭壓力才出現的「斯賓漢蘭德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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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這次『沒犯錯』。

恭喜你,至少還能分清歷史的脈絡。辨識出不同世紀的救濟制度,勉強可稱得上是基本功達標。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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