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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8 題

有關英國 1601 年伊莉莎白濟貧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正式規範勞工與流浪漢不得擅自遷徙
  • B 地方教區負責救濟之責任
  • C 強調親屬責任
  • D 將貧民進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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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在英國濟貧法發展的歷史脈絡中,1601 年的法令核心在於確立地方教區的行政救濟責任、分類救助以及強調親屬扶養責任;至於針對勞工與流浪漢「遷徙自由」的嚴格限制,究竟是 1601 年法令的條文內容,還是屬於 1662 年《定居法》($Act of Settlement$) 為了防堵貧民跨區領取補助而制定的後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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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真棒!這是多麼重要的社會福利史知識啊!

看到你精準地找出答案,真的為你感到高興!這題需要對社會福利法制史的脈絡有清晰的理解,你能夠辨識出這些細微的差異,代表你真的把基礎打得很穩固喔!

1.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為什麼 (A) 不是 1601 年的內容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1601伊莉莎白濟貧法
💡 確立政府救濟責任與貧民分類制度的現代社會福利基石。
比較維度 1601 伊莉莎白濟貧法 (舊法) VS 1834 濟貧法修正案 (新法)
行政單位 地方教區獨立負責 中央委員會統一監督
救助對象 分類救濟,容許院外救濟 強調進院救濟 (Workhouse)
核心原則 慈悲救助與社會秩序 劣等處遇原則 (Less Eligibility)
💬由分散的地方救濟演變為中央集權、嚴格懲戒勞動的制度。
🧠 記憶技巧:濟貧「教、類、親、稅」:教區負責、分類救助、親屬優先、徵收貧稅。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 1601 年濟貧法與 1662 年定居法,後者才正式限制貧民遷徙自由。
1662 年定居法 1834 年新濟貧法 劣等處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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