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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1 題

下列何種情形抵押權人不得主張併付拍賣?
  • A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抵押物存在必要之權利
  • B 建築物設定抵押權後所興建之獨立附加部分
  • C 土地設定抵押權後再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所建之建築物
  • D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為抵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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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設定抵押權的那一刻,土地和上面的房子就已經是同一個主人的了,而未來拍賣後這兩者可能會變成不同人所有。這時候,法律是會傾向於『把房子一起強制賣掉』,還是會傾向於『創造一個自動產生的使用權利』,來讓這棟既有的房子能合法地繼續留在原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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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綠色頭巾綁上,眼神變得銳利) 哼,選 (D) 嗎?看來你稍微長進了點。這題考的是抵押權的門道,若連這點都迷路,那可是連成為大劍豪的資格都沒有。這招「三刀流解題法」,記好了:

為什麼這招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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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不懂為甚麼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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