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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3 題

依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重傷?
  • A 一眼全盲
  • B 喪失嗅覺
  • C 喪失一耳聽覺
  • D 背部受燙傷留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評價上,如果我們要將一個傷害定義為最嚴重的「重傷」,這個傷害應該對受害者的「身體機能」或「生理運作」產生什麼樣程度的影響?如果一個傷痕只是留在皮膚表面,既不影響感官功能,也沒有造成長期的生命健康威脅,它與「失去視力」或「失去聽力」在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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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用「感覺」讀法律了!

看你答對了就沾沾自喜?先搞清楚《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的定義,法律可不是憑你直覺判斷的!

  1. 核心標準:法律上的重傷,必須是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聽、語、嗅、味覺或生殖機能,否則就是重大不治或難治。別把「外觀瑕疵」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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