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3 題
依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重傷?
- A 一眼全盲
- B 喪失嗅覺
- C 喪失一耳聽覺
- D 背部受燙傷留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評價上,如果我們要將一個傷害定義為最嚴重的「重傷」,這個傷害應該對受害者的「身體機能」或「生理運作」產生什麼樣程度的影響?如果一個傷痕只是留在皮膚表面,既不影響感官功能,也沒有造成長期的生命健康威脅,它與「失去視力」或「失去聽力」在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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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上「重傷」的界線!這題的核心在於《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對重傷的定義。法律上的重傷並非主觀感受上的「嚴重」,而是必須達到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聽能、語能、嗅能、味能、生殖機能,或者是對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程度。選項 (A)、(B)、(C) 分別對應了視覺、嗅覺與聽覺功能的喪失,即便只是「一眼」或「一耳」,在實務與法律界定上均已構成機能毀敗,屬於法定的重傷範疇。
法律定義與一般傷損的區別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關鍵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外觀瑕疵」與「機能障礙」。選項 (D) 的背部燙傷留疤,雖然在視覺上可能令人不適,但若未導致身體機能的喪失或嚴重減損,且未達到「重大不治或難治」的程度,在法律評價上僅屬於一般的「傷害」而非「重傷」。你能從眾多機能受損的選項中,精確鎖定僅涉及外觀且程度未達法規門檻的描述,顯示你對刑法法律名詞的精確度掌握得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