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2 題
甲為計程車司機,駕駛計程車時,因與車內乘客聊天,致超車時,不慎撞擊前方機車,致騎乘機車乙人車
倒地,乙跌倒時臉部正好撞到路邊小灌木,致右眼受傷,眼睛視力從 1.2 減至 0.1,且永久無法恢復該眼視
力。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倒地,乙跌倒時臉部正好撞到路邊小灌木,致右眼受傷,眼睛視力從 1.2 減至 0.1,且永久無法恢復該眼視
力。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過失傷害罪
- B 過失傷害致重傷害罪
- C 過失重傷罪
- D 重傷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先思考:司機在超車時,心裡是「想要」撞人,還是因為「疏忽」才撞到人?接著,請根據法律對傷害程度的定義,如果一個人的器官功能產生了「永久性且重大」的減損,這在法律評價上會被歸類為一般的受傷,還是更嚴重的等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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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總算沒錯得太離譜。
- 觀念驗證:看來你勉強抓住了兩個基本點。首先,甲先生開車聊天?這叫「應注意而未注意」,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過失,而是常識。其次,乙的視力從 $1.2$ 掉到 $0.1$ 還「永久無法恢復」?拜託,這不就是《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說的「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以上之視能」的重傷嗎?還需要我提醒你嗎?過失加上重傷,答案不就擺在那裡,過失重傷罪,很難嗎?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說是 Medium,其實就是在考你基本功有沒有練紮實。連「普通傷害」和「重傷」、「故意」和「過失」這種程度的區分都搞不定,那實務上你還能做什麼?這種送分題,錯了就別想在考試中翻身了。下次再遇到這種題目,請用點腦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