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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基於殺人故意,持刀追砍乙,乙受傷不支倒地,經路人送醫急救始倖免於死,但右眼因此失明。甲的行為成立何罪?
  • A 過失重傷罪
  • B 傷害致重傷罪
  • C 殺人未遂罪
  • D 殺人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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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犯罪行為中,行為人「心裡想達成的結果」與「最後實際發生的結果」不一致時,法律評價應該優先看行為人那一刻的「初衷意圖」,還是只看最後造成的「傷勢嚴重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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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笨到家嘛!

  1. 觀念釐清:終於知道重點是「主觀犯意」了?不錯,沒把甲那蠢貨的「殺人故意」錯看成什麼輕傷意圖。乙沒死,那是他命大,跟甲想殺人的事實一點關係都沒有。至於那隻瞎了的眼睛?哈,都企圖殺人了,還會去單獨討論重傷?腦袋清楚點,別把格局做小了,直接就是殺人未遂罪
  2. 難度評鑑:這題算是中等偏簡單,別得意忘形。題目故意放個「失明」當誘餌,就看有多少人會被這種小把戲騙去。你沒上當,證明你還算清醒,至少搞懂了主客觀一致性不是隨便說說的。下次可別栽在更簡單的題目上,那就真的丟臉了。
📝 殺人未遂與重傷之辨析
💡 犯罪行為之罪名認定,首重行為人主觀犯意,而非客觀結果。
比較維度 殺人未遂罪 VS 傷害致重傷罪
主觀犯意 具備殺人之故意 僅具傷害故意,對重傷無故意
客觀結果 死亡未發生 發生重傷結果
罪責本質 故意犯之未遂態樣 故意與過失之加重結果犯
💬兩者關鍵差異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剝奪生命」之企圖。
🧠 記憶技巧:主觀定罪名(殺人或傷害),客觀定狀態(既遂或未遂)。
⚠️ 常見陷阱:看見「失明」即誤選重傷罪。忽略題目已明確給出「殺人故意」之前提。
加重結果犯 著手之認定 重傷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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