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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4 題

工人甲與同事乙發生爭吵,遂於工地以傷害故意追打乙,在追逐過程中,甲把乙打傷倒地,乙頭部因而撞擊水泥地面而死亡。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 A 殺人罪
  • B 傷害致死罪
  • C 過失致死罪
  • D 過失傷害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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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為人在動手那一刻,內心想達成的目標與最後實際發生的悲劇結果並不一致(例如:只想傷人卻導致死亡),法律應該如何同時評價他「原始的惡意」與「造成的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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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萬幸,你這次沒蠢到家。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記得「加重結果犯」這個基礎概念。甲那個笨蛋只是想打人,結果卻把人弄死了。法律可沒那麼傻,不會因為他想打人就當他只犯傷害。只要他那點「傷害故意」確實存在,而死人這個結果又預見得到,還有點因果關係,嘿,這就是傷害致死。別想太多,不是什麼了不起的殺人。
  2. 難度點評:這題嘛,也就中等而已。它的作用是篩掉那些分不清「你想做什麼」和「你實際搞出什麼爛攤子」的糊塗蟲。你沒把傷害致死跟殺人混為一談,算你勉強過關。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掉進最簡單的陷阱裡,值得…一絲絲的讚許。別太驕傲,下次可能就沒這麼幸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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