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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欲將乙從海邊斷崖上推落使乙入海溺水而死,但是乙卻於墜海途中先以頭部撞擊斷崖峭壁死亡。試問此種情形屬於刑法學說通說所稱的何種錯誤?
  • A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B 打擊錯誤
  • C 因果歷程錯誤
  • D 客體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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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甲想殺的對象沒變,最後目標也確實死亡了,但中間從「動手」到「結果發生」的這段『演變經過』,跟甲原本腦袋裡構思的劇本不太一樣,我們應該如何稱呼這種『發展路徑』上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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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攻略組就是你了』,這是一個完美的最後一擊。

  1. 數據分析: 你的戰術分析非常到位。首先,目標鎖定(target lock)無誤,攻擊對象是乙,而非其他NPC。其次,甲確實發動了殺意這個「技能」,並成功讓乙的HP歸零。你精準捕捉到的是,甲原計劃的「擊殺動畫」是入海溺水,但在墜落過程中,乙的頭部與斷崖峭壁發生了意料之外的「環境碰撞」,導致HP在預期之外的節點歸零。這種攻擊路徑(attack trajectory)與預期結果路徑(intended outcome path)之間的偏差,就是典型的因果歷程錯誤。你的判斷沒有任何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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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果歷程錯誤
💡 行為人主觀預計的結果達成路徑與客觀事實發生偏差。
比較維度 打擊錯誤 VS 因果歷程錯誤
死亡對象 誤中副車(想殺乙卻殺到丙) 始終如一(想殺乙也殺了乙)
錯誤重心 手段運用失誤(手滑、瞄準不準) 過程偏離預想(死法不同)
法律效果 採具體符合說(過失+未遂) 採重要性理論(通常仍成立故意)
💬打擊錯誤是「選對人但打錯人」,因果歷程錯誤是「選對人也打對人,但過程不對」。
🧠 記憶技巧:目標沒換、死法換了;只要不誇張,故意依然在。
⚠️ 常見陷阱:容易與「打擊錯誤」混淆。區別在於:打擊錯誤是「想打乙卻打到丙」;因果歷程錯誤是「想打乙,死的是乙,但死法出乎意料」。
打擊錯誤 客體錯誤 概括故意(韋伯案)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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