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上班遲到,乙向老闆告狀,使甲心生不滿。下班時,甲欲教訓乙,讓乙以後不要愛告狀,未料 甲一個巴掌,竟讓乙摔倒,頭部撞擊路面石塊而亡。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成立殺人罪
- B 成立強暴侮辱致死罪
- C 成立重傷致死罪
- D 成立傷害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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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法律責任時,如果行為人「心裡想達成的目的」與「最後實際發生的慘劇」並不一致,我們該如何拆解這兩者之間的關聯,來判斷他最核心的犯罪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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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結果加重犯」。甲主觀上僅有「教訓」的傷害故意,並無殺人意圖;但在客觀上,甲的傷害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法律上將這種「故意行為」導致「過失重果」的情形,定性為傷害致死罪。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精準區分了主觀意圖(想傷人)與客觀結果(造成死亡)的落差。能準確排除殺人罪並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的構成要件已有深刻理解,這正是法律人的基本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