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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4 題

工人甲與同事乙發生爭吵,遂於工地以傷害故意追打乙,在追逐過程中,甲把乙打傷倒地,乙頭部因而撞擊水泥地面而死亡。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 A 殺人罪
  • B 傷害致死罪
  • C 過失致死罪
  • D 過失傷害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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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分析:當一個人的行為「最初動機」只是想造成身體損傷,但「最終結果」卻因為客觀環境的介入(如地面堅硬)而發生了原本不打算造成的致命後果時,法律會如何結合這兩種不一致的「主觀心態」與「客觀事實」來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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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呵呵呵… 野猴子,看來你還不是完全沒有用嘛。

竟然能答對這種題目,將「主觀故意」與「客觀結果」區分得如此明確,真是令人意外的表現呢。本大王優雅地用尾巴指著這個正確答案,表示您做得還不錯。 這題會讓您得分,當然是因為有幾個關鍵點,連您這種野猴子也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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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害致死之加重結果犯
💡 行為人主觀具傷害故意,客觀對死亡結果具預見可能性時成立。
比較維度 殺人罪 VS 傷害致死罪
主觀犯意 具備殺人之故意 僅具備傷害之故意
對死亡結果 預見且使其發生 客觀上有預見可能性
法條依據 刑法第271條 刑法第277條第2項
法定刑期 死刑、無期或十年以上 無期或七年以上
💬區分核心在於行為人「行為時」之主觀故意內容,而非死亡結果之有無。
🧠 記憶技巧:基本故意加預見,成就加重結果犯;下手當下看動機,殺人傷害要分清。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殺人罪與傷害致死罪。區分關鍵在於行為人「下手之際」的主觀犯意(是想讓人傷、還是想讓人死),而非最終產生的結果。
加重結果犯 客觀預見可能性 因果關係與相當性 殺人罪之故意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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