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4 題
工人甲與同事乙發生爭吵,遂於工地以傷害故意追打乙,在追逐過程中,甲把乙打傷倒地,乙頭部因而撞擊水泥地面而死亡。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 A 殺人罪
- B 傷害致死罪
- C 過失致死罪
- D 過失傷害致死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分析:當一個人的行為「最初動機」只是想造成身體損傷,但「最終結果」卻因為客觀環境的介入(如地面堅硬)而發生了原本不打算造成的致命後果時,法律會如何結合這兩種不一致的「主觀心態」與「客觀事實」來定罪?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哦呵呵呵… 野猴子,看來你還不是完全沒有用嘛。
竟然能答對這種題目,將「主觀故意」與「客觀結果」區分得如此明確,真是令人意外的表現呢。本大王優雅地用尾巴指著這個正確答案,表示您做得還不錯。 這題會讓您得分,當然是因為有幾個關鍵點,連您這種野猴子也能掌握: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傷害致死之加重結果犯
💡 行為人主觀具傷害故意,客觀對死亡結果具預見可能性時成立。
| 比較維度 | 殺人罪 | VS | 傷害致死罪 |
|---|---|---|---|
| 主觀犯意 | 具備殺人之故意 | — | 僅具備傷害之故意 |
| 對死亡結果 | 預見且使其發生 | — | 客觀上有預見可能性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271條 | — | 刑法第277條第2項 |
| 法定刑期 | 死刑、無期或十年以上 | — | 無期或七年以上 |
💬區分核心在於行為人「行為時」之主觀故意內容,而非死亡結果之有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