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犯罪學概要
第 19 題
近年民意對於觸犯性侵與酒駕等特殊類型犯罪訴求嚴厲刑罰以對抗之。請問下列刑事政策策略和處遇,何者非屬於犯罪預防之特別嚇阻?
- A 選擇性監禁(Selective Incapacitation)
- B 三振法案(Three Strikes Law)
- C 強制判決刑期(Mandatory Sentences)
- D 零容忍警政(Zero-Tolerance Policing)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刑事政策的執行主體是「警察」而非「監獄」,且它的運作方式是透過對街頭微小違規的嚴格取締來整頓秩序,那麼這個政策的主要目標是為了「讓某個特定的受刑人反省」,還是為了「營造一種讓所有潛在犯罪者都感到壓力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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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事政策的核心觀念!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對「特別嚇阻」定義的細緻理解。在犯罪學中,特別嚇阻(Special Deterrence)的對象是「特定的受刑人」,其核心在於透過刑罰的痛苦經驗,使該名犯罪者未來不敢再次以身試法。
標靶式干預與環境監控的區別
在選項中,選擇性監禁、三振法案以及強制判決,皆是針對具有高度再犯風險或特定前科的行為人,施以高強度的自由刑剝奪其犯罪能力,並藉此達到嚇阻其再犯的效果。然而,你所選對的零容忍警政則是源於「破窗理論」,側重於警察對社區環境與微小違規行為的嚴密監控;其主要目的是向「社會大眾」或「潛在犯罪者」傳遞法律權威的訊號,性質上更偏向於「一般預防」或環境犯罪預防,而非針對特定受刑人的個別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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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嚇阻與刑事政策
💡 特別嚇阻旨在透過刑罰,使已犯罪者因畏懼痛苦而不敢再犯。
| 比較維度 | 一般嚇阻 (General) | VS | 特別嚇阻 (Special) |
|---|---|---|---|
| 鎖定對象 | 潛在犯罪者 (社會大眾) | — | 已犯罪者 (受刑人) |
| 核心目的 | 殺雞儆猴,警惕大眾 | — | 使其痛苦,預防再犯 |
| 代表手段 | 法律宣導、公開刑罰 | — | 三振法案、長期監禁 |
💬兩者對象不同:一般嚇阻對大眾,特別嚇阻對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