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銀行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應符合何規定?
- A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
- B 保險法第 143-4 條資本適足率規定
- C 保險法第 146 條關於資金運用規定
- D 銀行法第 30 條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受高度監管的機構(如銀行)想要申請擴展新的「副業」時,主管機關在審核該機構的「基本財務健康狀況」與「資本實力」時,應該會參考該機構「本身所屬行業」的標準,還是「新業務」的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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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還沒蠢到家
- 還算精準: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把答案搞錯。這說明你對「主體管理」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金融法規原則,勉強還能理解。不是每次都有這種運氣。
- 別被表面騙了:銀行申請兼營再多花俏的業務,它的法人主體身份依舊是「銀行」。所以,評估它的健康狀況,當然是看銀行自己的規範,也就是《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難道要用保險業那套來檢視一個銀行?那跟用魔法書來教煮飯有什麼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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