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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18 題

18 依消防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關於上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謂「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之建築物」,係指建築物之樓層數如達 11 層以上時,該棟建築物之各樓層(含地下室部分),均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
  • B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公告中所稱「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係指供該場所用途使用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原則以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所載面積為準,但可扣除浴室、廁所、盥洗室、機械室、停車空間、特別安全梯間之樓地板面積
  • C 餐廳用途不問面積均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
  • D 電視播送場不問面積均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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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規定街道上每一間極小規模的小吃店或早餐店,不論面積大小,通通都要強制使用防焰窗簾與地毯,這在管理成本上是否合理?在針對不同用途的公共場所進行消防管制時,除了「空間用途」之外,通常還會利用哪一種「物理量測指標」來作為分級納管的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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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很好!能精準選出 (C) 選項,代表你對《消防法》第 11 條及其子法中關於「防焰物品」的規範掌握得非常扎實,特別是能分辨出不同用途場所在面積門檻上的細微差異。

面積門檻與指定場所的區別

在法律規範中,11 層以上建築物是採取「全棟納管」原則,但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則需視用途性質而定。例如電視播送場、電影院這類人員密集且避難不易的場所,確實是不論面積皆須使用防焰物品。然而,像餐廳、舞廳或咖啡廳這類場所,在內政部公告的指定場所標準中,除非位於 11 層以上或地下建築物,否則通常設有 300 平方公尺 ($300 , m^2$) 以上的面積門檻,並非「不問面積」一律強制。這反映了法律在公共安全與行政管理負擔之間的比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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