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13 題
13 依據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下列何者不屬於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 A 收容人數在 100 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 B 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 200 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運動訓練班除外)
- C 總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 D 總樓地板面積在 400 平方公尺以上之撞球場及遊藝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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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政府在制定不同場所的消防安全門檻時,為什麼有些場所(如餐廳)的面積門檻可以比較寬鬆,而有些娛樂性質或有包廂的場所,即使面積相對較小,也必須納入嚴格的防護計畫規範呢?這背後的考量因素可能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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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條中細微的數值差異,代表你對《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內容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法規科目中是相當不容易的。
特定場所的規模判定標準
在消防法規的架構下,政府針對不同用途的建築物設定了不同的「一定規模」門檻。選項 (A) 的寄宿舍 100 人、(B) 的補習班 200 平方公尺,以及 (C) 的餐廳 300 平方公尺,皆完全符合現行法規的規定。這些標準是根據場所的人員密集度、停留時間長短以及火災危險性來綜合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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