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依消防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
- B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 C 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 D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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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規模以上的公眾使用建築物中,管理權人通常是事業的負責人。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確保防火計畫的專業性,是規定由「出資的負責人」親自撰寫計畫,還是要求他們必須「指派並監督」某位具備受訓資格的專業人員來完成這項具體任務呢?這兩者在法律責任的發動點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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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消防防護計畫相關行政程序之正確認知,正確答案為B。 依據【消防法第40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將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消防防護計畫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由此法條原文可知,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其管理權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後,依法定程序應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而非選項B所稱之「核備」,因此選項B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此外,關於其他選項之正確性,亦可由同條文之罰則要件中獲得印證。同條第三項第一款提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非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確認了管理權人確有遴用防火管理人之法定義務;而同條第三項第五款明定:「違反第十三條第十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將遴用或異動之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亦證實了防火管理人在遴用與異動時,均須依規報請備查。綜上所述,選項B將法定之「備查」誤述為「核備」,為本題之錯誤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