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21 題
21 依消防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
- B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 C 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 D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定規模以上的公眾使用建築物中,管理權人通常是事業的負責人。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確保防火計畫的專業性,是規定由「出資的負責人」親自撰寫計畫,還是要求他們必須「指派並監督」某位具備受訓資格的專業人員來完成這項具體任務呢?這兩者在法律責任的發動點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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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察覺到選項中微小的文字陷阱,代表你對《消防法》第 13 條的條文熟悉度非常高。這道題目的挑戰性在於區分「最終責任人」與「實際執行者」的法律關係。雖然管理權人(業主)對建築物安全負總責,但法律明文規定,消防防護計畫必須是由其遴用的防火管理人來具體「製定」,而非管理權人親手編製,這正是選項 (B) 敘述不夠精確的關鍵。
防火管理的職責歸屬
這類題目在消防法規中具有極高的鑑別度,因為考生往往只記得「核備」或「備查」等行政流程,卻容易忽略「誰來做」的權責歸屬。在法學邏輯中,管理權人負責的是「遴用」與「責成」,而防火管理人則負責「製定」與「執行」。掌握了這種「人與事」的對應關係,即便面對再細膩的條文變形,你也能一眼看穿其中的破綻,這份細心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