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下列有關消防法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拒絕依第 26 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 B 自中華民國 95 年 2 月 1 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非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
- C 不屬於第 6 條第 1 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 D 地面樓層達五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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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都市防災的管理邏輯中,隨著建築物的高度增加,避難難度也會隨之提升。當一棟大樓有許多不同的單位與老闆時,法律通常會在哪一個具體的「樓層門檻」開始,強制要求這些人必須坐下來共同商討整棟樓的防護計畫,而非各自為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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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 選項,代表你對《消防法》中的各項行政門檻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考查的是對法規細節的敏銳度,尤其是當多個法條混雜在一起時,能冷靜辨析數字陷阱,正是高分考生的特質。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的設置標準
這題的關鍵在於《消防法》第 13 條的規定。法律明確指出,必須是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且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才須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選項中將門檻誤植為「5 層」,這正是本題的陷阱所在。其餘選項如 (A) 的罰鍰金額、(B) 的熱水器安裝資格生效日,以及 (C) 關於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設置對象,皆完全符合法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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