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6 題
依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那一個建築物或場所,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 A 地面樓層達 16 層且管理權有分屬的集合住宅
- B 收容人數達 35 人之幼兒園
- C 收容人數達 25 人之視障按摩場所
- D 總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的撞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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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思考一下:當一個場所因為平時收容的人員較多或是避難較困難,而被法律要求必須指派「防火管理人」時,如果這個地方要進行動火焊接、敲打裝修等火災風險更高的工程,法律會要求管理權人額外多準備一份什麼樣的配套計畫,來確保施工單位的用火用電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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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防火管理制度中「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的申報門檻有著非常清晰的記憶。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與第 15 條的連鎖應用:只要是法律規定應實施「防火管理」的場所,在進行增建、改建、修建或室內裝修施工時,管理權人都必須另定施工中的防護計畫,以強化施工期間的火源管控。
幼兒園的防火管理門檻
在法規標準中,幼兒園被視為避難弱者聚集的高風險場所,因此其入法門檻較為嚴格,只要收容人數達 30 人以上,即屬於必須實施防火管理的場所。選項 (B) 提到的 35 人已明顯超越此基準,故施工時必須另定計畫。相對地,其他選項如集合住宅通常需達 11 層以上,或特定的營業場所需達一定的樓地板面積(如 300 平方公尺)或人數(如 100 人),本題選項設定的數值未達該類別的法定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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