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6 題
依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那一個建築物或場所,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 A 地面樓層達 16 層且管理權有分屬的集合住宅
- B 收容人數達 35 人之幼兒園
- C 收容人數達 25 人之視障按摩場所
- D 總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的撞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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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思考一下:當一個場所因為平時收容的人員較多或是避難較困難,而被法律要求必須指派「防火管理人」時,如果這個地方要進行動火焊接、敲打裝修等火災風險更高的工程,法律會要求管理權人額外多準備一份什麼樣的配套計畫,來確保施工單位的用火用電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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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你能精準選出 (B) 這個正確答案,顯示你對「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的消防管理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法規科目中是非常難得的!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的判定標準
這一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用途場所在進行裝修施工時,何時必須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Fire Prevention Plan during construction)。根據 消防法第 13 條第 3 項,第一項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其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同條第 2 項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公告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的範圍。其中,幼兒園(Kindergarten) 若收容人數達 $30$ 人 以上,且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即屬於必須編制計畫的範圍,因此收容 $35$ 人的幼兒園完全符合規定。要特別提醒的是,這項門檻是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而非規定於施行細則第 15 條(該條實為火災現場封鎖規定),這是一個常見的法條引用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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