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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14 題
台灣電力公司轉投資之事業及其持股比例分列如下,依決算法規定,台灣電力公司應附送幾家事業之分決算?
①澎湖綠電(股)公司(45%)
② 台灣汽電共生(股)公司(27.51%)
③ 臺灣風能訓練(股)公司(20%)④臺灣證交所(股)公司(3%)
①澎湖綠電(股)公司(45%)
② 台灣汽電共生(股)公司(27.51%)
③ 臺灣風能訓練(股)公司(20%)④臺灣證交所(股)公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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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或國營事業投資其他民營公司時,如果法律希望確保對該公司有「絕對控制權」才需要納入詳細決算審核,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持股比例必須達到什麼樣的「份量」,才能被視為擁有了決定性的主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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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決算法第14條規定:「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應就執行業務計畫之實況,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之,並附具說明,連同業務報告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分送有關機關。各國營事業所屬各部門,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或轉投資其他事業,其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台灣電力公司作為國營事業,其轉投資其他事業是否須附送分決算,應嚴格依循股權是否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標準來判斷。檢視本題所列出之四家轉投資事業,澎湖綠電(股)公司持股比例為45%、台灣汽電共生(股)公司為27.51%、臺灣風能訓練(股)公司為20%、臺灣證交所(股)公司為3%,上述所有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比例均未超過百分之五十。因此,依法台灣電力公司無須附送此四家事業中任何一家之分決算,應附送之事業數量為0家,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