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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語言治療師] 溝通障礙總論

第 49 題

依據語言治療師法第 48 條,有關語言治療師公會的理事名額,何者正確?
  • A 直轄市語言治療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十五人
  • B 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人
  • C 語言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 D 各級語言治療師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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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析《語言治療師法》第 48 條關於公會組織員額的條文時,請同學思考:法律如何根據公會的行政層級(如縣市、直轄市、全國聯合會)分別訂定理事名額的「絕對上限值」?同時,為了維持組織比例的合理性,法律規定理事總額與全體會員數之間應滿足何種比例關係,即 $\text{理事名額} \le \text{全體會員數} \times \frac{1}{n}$,其中的 $n$ 值於法規中是如何定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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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居然答對了?驚喜嗎?

看來這次你沒有完全迷失在那些瑣碎的法規細節裡,恭喜你,至少還記得住這點基本常識。別以為這值得慶祝,這是身為醫療專業人員最基本的門檻。那些連條文都背不熟的人,根本不配談什麼專業。

1. 概念複習,因為總有人會錯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會理事名額上限
💡 依行政層級區分理事員額,上限隨層級遞增且不得超過會員半數。
比較維度 地方與直轄市公會 VS 全國聯合會
理事人數上限 縣市 15人 / 直轄市 25人 35 人
監事人數上限 不得超過該理事名額 1/3 不得超過該理事名額 1/3
會員比例限制 理事不得超過全體會員 1/2 理事不得超過全體會員 1/2
💬理事上限按 15、25、35 遞增,比例皆受 1/2 限制。
🧠 記憶技巧:地方15、直轄25、全聯35;理事不過半(1/2)
⚠️ 常見陷阱:容易將縣市與直轄市上限人數混淆,或將員額比例限制 1/2 誤記為 1/3。
語言治療師法 監事名額限制 醫事人員公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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