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語言治療師] 溝通障礙總論
第 49 題
依據語言治療師法第 48 條,有關語言治療師公會的理事名額,何者正確?
- A 直轄市語言治療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十五人
- B 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人
- C 語言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 D 各級語言治療師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三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在解析《語言治療師法》第 48 條關於公會組織員額的條文時,請同學思考:法律如何根據公會的行政層級(如縣市、直轄市、全國聯合會)分別訂定理事名額的「絕對上限值」?同時,為了維持組織比例的合理性,法律規定理事總額與全體會員數之間應滿足何種比例關係,即 $\text{理事名額} \le \text{全體會員數} \times \frac{1}{n}$,其中的 $n$ 值於法規中是如何定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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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居然答對了?驚喜嗎?
看來這次你沒有完全迷失在那些瑣碎的法規細節裡,恭喜你,至少還記得住這點基本常識。別以為這值得慶祝,這是身為醫療專業人員最基本的門檻。那些連條文都背不熟的人,根本不配談什麼專業。
1. 概念複習,因為總有人會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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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理事名額上限
💡 依行政層級區分理事員額,上限隨層級遞增且不得超過會員半數。
| 比較維度 | 地方與直轄市公會 | VS | 全國聯合會 |
|---|---|---|---|
| 理事人數上限 | 縣市 15人 / 直轄市 25人 | — | 35 人 |
| 監事人數上限 | 不得超過該理事名額 1/3 | — | 不得超過該理事名額 1/3 |
| 會員比例限制 | 理事不得超過全體會員 1/2 | — | 理事不得超過全體會員 1/2 |
💬理事上限按 15、25、35 遞增,比例皆受 1/2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