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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8 題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信賴不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那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 A 原處分機關
  • B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 C 法院
  • D 撤銷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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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法律行為因為後來的某個決定而被正式取消時,你認為應該是由「最初做決定的人」負責,還是由「最後決定要取消它的人」來承擔這個變動後的補償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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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撤銷後的信賴保護補償機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0條規定:「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當受益人符合信賴保護要件並因處分撤銷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時,應負責給予合理補償的機關為撤銷該處分之機關,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

📝 信賴利益補償主體
💡 違法授益處分經撤銷後,由「撤銷機關」負擔信賴補償責任。

🔗 違法授益處分之信賴補償流程

  1. 1 違法授益處分 — 機關作成對民眾有利但具瑕疵的行政處分
  2. 2 發動撤銷 — 由原機關或上級機關基於公益考量予以撤銷
  3. 3 審酌信賴 — 確認受益人無惡意欺瞞且有財產上損失
  4. 4 補償責任 — 由「撤銷該處分之機關」給予合理補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程序法第119條關於「信賴不值得保護」之具體態樣
🧠 記憶技巧:誰動手撤銷,誰負責買單。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原處分機關」,忽略上級機關亦可依法撤銷處分並負補償之責。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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