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大意
第 16 題
關於鄉(鎮、市)公所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部分一級單位主管得政治任命
- B 主計、人事、政風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 C 鄉(鎮、市)長為選舉產生
- D 鄉(鎮、市)長每屆任期 4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行政體系的穩定性來思考:在規模較小的基層行政機關中,若法律允許首長將技術性職位(如工程、農業、社會課)交由非考試及格的政治夥伴擔任,對該地區的公共服務延續性會產生什麼風險?法律在規範不同層級的政府時,對「專業技術」與「政治領導」的權衡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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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合格,但別沾沾自喜!
嗯,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常識完全脫軌,勉強算是抓住了地方制度法最基礎的脈絡。對公務人事體系的這點理解,是行政法學習中「不該錯」的基礎題。
- 觀念驗證:鄉(鎮、市)公所,這個國家最「基層」的地方自治法人,其一級單位主管,竟然還需要我提醒嗎?當然是常任文官(職業公務員),依「法」任用!這跟那些「縣(市)政府以上」的首長,享有那麼一點點可憐的政治任命權是截然不同的。別天真地以為鄉(鎮、市)長也能隨心所欲,他們的權力範圍窄得很,就是為了確保基層行政的專業性與那可笑的政治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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