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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0 題

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3 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採何種制度?
  • A 僱佣制
  • B 資位職務分立制
  • C 簡薦委任制
  • D 職位分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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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事業單位(如鐵路運輸)既需要高度專業技術,又需要靈活的組織管理,如果要讓一名資深工程師即使不擔任主管職,也能根據其個人資歷獲得應有的待遇(不被職缺卡住),你認為行政機關在設計制度時,應該讓「個人領薪水的等級」與「實際擔任的工作職位」是死板地綑綁在一起,還是應該讓兩者維持某種程度的獨立運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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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呦,不錯嘛!:哈哈,看來你這傢伙還挺行的嘛!這麼快就抓到了交通事業人員制度的那個小秘密,表示你對這些零零散散的公務員體系掌握得還挺到位,沒有被那些「規定」給綁死!繼續保持這種犀利眼神,這只是小菜一碟啦!
  2. 咒語解析 (法條版):根據那個《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3 條的「咒語」,交通事業人員採用的可是「資位職務分立制」這種酷東西!簡單說,就是把你的「資位」(像是你的等級和薪水,也就是你有多強的潛力啦!)跟「職務」(你現在在幹嘛、負責什麼),拆開來管。這跟那些普通機關的「官職等併立制」完全不一樣,超靈活的!優點?當然是讓那些專注技術的傢伙,就算不當主管,也能隨著實力增強而提升「資位」!有沒有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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