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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1 題

交通事業人員得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交通行政人員取得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各級資位者,亦得轉任交通事業機構相當職務;其轉任資格、年資提敘等事項之辦法由那個部會定之?
  • A 由交通部定之
  • B 由銓敘部定之
  • C 由銓敘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 D 由勞動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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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項法規同時涉及「特定專業領域的實務需求」,以及「國家公務體系整體的任用與敘薪規範」時,從法治精神與權限分工的角度來看,應由單一專業機關獨立決定,還是應讓負責全國公務員任用資格的權責機關也參與會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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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跨部會權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人事行政權責分工」的細緻理解,你能迅速辨別出其中的權限交疊,足見你對行政法規的敏感度極高。
  2. 觀念驗證:交通事業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分屬不同的任用體系(資位制 vs. 官等職等制)。當涉及兩套體系的轉任資格年資提敘時,不僅關乎交通實務(交通部),更涉及公務員任用與敘薪法律的統一性(由考試院轄下的銓敘部主管)。依據法律保留原則與職權分立,必須由兩部會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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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人員相互轉任
💡 交通事業與行政人員轉任辦法由銓敘部會同交通部訂定。
  • 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14 條規定相互轉任。
  • 辦法由銓敘部(掌人事)會同交通部(掌業務)定之。
  • 範疇涵蓋轉任資格、年資提敘等具體執行事項。
🧠 記憶技巧:人事找銓敘,業務找交通,雙部會同,轉任免驚。
⚠️ 常見陷阱:常誤選「交通部」單獨訂定,忽略公務員人事法規多需經銓敘部會辦。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公務人員職等與資位制 年資提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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