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6 題
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主管機關得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開發之規劃、申請、審查、土地取得程序、開發方式、容許使用項目、申請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獎勵及管理監督之辦法,由何者定之?
- A 交通部
- B 經濟部
- C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 D 交通部會同經濟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這項法規的內容包含了『捷運線路建設』與『土地利用/都市計畫』兩大範疇。在政府組織架構中,哪兩個部會分別主管這兩項專業?若一項政策同時涉及這兩大專業領域,最合理的法規制定權責應如何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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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難道這點「行政一體」都不懂?還算有點概念!
不錯,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能答對這題,表示你對行政機關權責交叉這點基本常識,總算是有點掌握了。以下,讓你勉為其難地理解一下:
- 觀念驗證:這題出自《大眾捷運法》第 7 條,一個再普通不過的法條。大眾捷運?當然是交通部主管。但一扯到「土地開發、容許使用、都市計畫」這些,連小學生都知道那是內政部的法定職掌!難道你以為交通部還能順便管全台灣的土地使用規範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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