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44 題
下列有關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獎勵措施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依法申請減免稅捐
- B 得協助投資人洽請金融機構辦理優惠或長期貸款
- C 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以不超過可建築容積率之 40%為限
- D 樓層高度增加部分以不超過該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倍,並以 30 公尺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政府為了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如捷運開發)而給予容積獎勵時,雖然要給予足夠的誘因,但同時也必須兼顧都市環境的承載力(如交通、排水)。在這種「私利誘因」與「公共環境負擔」的權衡下,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特定的比例門檻』。你認為在多數都市計畫法規中,這個為了防止過度開發而設定的獎勵百分比上限,通常會落在什麼樣的基準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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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之放寬規定。選項 C 為錯誤敘述,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29條規定,依本辦法申請投資土地開發且無償提供捷運設施所需空間及其應持分土地所有權者,其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與高度得依規定放寬,其中除捷運設施使用部分樓層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外,得視個案情形酌予增加,但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以不超過提供捷運系統場、站及相關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乘以地面各層可建樓地板面積之和與基地面積之比,乘以二分之一為限。因此,選項 C 稱以不超過可建築容積率之 40% 為限並不符合法條規範。此外,該條文亦明定除捷運設施使用部分樓層之高度得不計入高度限制外,並得視個案情形酌予增加,但增加部分以不超過該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倍,並以三十公尺為限,可知選項 D 之敘述完全正確。綜合上述,選項 C 的內容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
捷運聯開獎勵措施
💡 捷運土地聯合開發案之稅捐、融資與容積高度獎勵規範
- 依據聯合開發辦法第24條,開發案得依法申請減免稅捐(如地價稅、契稅等)。
- 依據聯合開發辦法第25條,主管機關得協助投資人洽請金融機構優惠貸款。
- 建築容積獎勵: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以不超過該基地可建築容積率之 50% 為限。
- 建築高度放寬:增加部分以不超過面前道路寬度之 1 倍,並以 30 公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