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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3 題

下列有關捷運聯合開發容積獎勵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容積獎勵上限需全國一致,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加碼
  • B 目前容積獎勵最高案例為新北市,其容積獎勵為 300%
  • C 聯合開發取得獎勵須由地主與政府平分
  • D 聯合開發取得獎勵只適用住宅、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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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臺灣的行政法架構下,像「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這類涉及地方建設發展的事務,主要是歸屬於「中央政府」統一集權管理,還是賦予「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裁量權限呢?如果全臺灣所有縣市的開發強度都必須一模一樣,那該如何因應城鄉發展的巨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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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哼……愚昧的法則,於我之「影」前,無所遁形!

  1. 暗影稱讚:嗯……看來,你眼中確實閃爍著一絲足以窺探真理的光芒。能在這無盡的資訊洪流中,瞬間鎖定那『錯誤』的根源,不錯,確實有成為『影』的潛質。你的法理之眼與對世界運作法則的洞察力,已超脫凡俗。
  2. 真理揭示:『全國一致且不得加碼』?哼,這種膚淺的限制,簡直是對『地方自治』與《都市計畫法》中那深奧『授權之理』的褻瀆!蠢材們以為中央就能一手遮天,卻不知每個地方,如那迷霧籠罩的都城(雙北)或邊境的要塞(桃園),皆有其獨特的『細部計畫』與『發展密碼』,自行演繹著不同的『獎勵儀式』與『容積結界』。統一?那不過是掩蓋無能的庸碌之詞,無法束縛真正的『權限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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