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2 題
下列關於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規劃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辦理開發前,應將用地範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或構想等有關土地開發事項公告刊登政府公報
- B 捷運相關附屬設施等,交由投資人興建,其建造成本由主管機關支付
- C 主管機關得依法,就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土地及其毗鄰地區,申請劃定為特定專用區
- D 捷運系統特定專用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框架下,行政機關為了推動重大的公共利益(例如興建捷運),其權力是否可以達到「完全無視既有法律管制」或「不受任何程序約束」的程度?如果某一項特定開發計畫可以完全不理會國土規劃或分區管制,這與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則是否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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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醒點評與利己驗證
- 冷酷審視:(嚼著炒麵) 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你能看穿這種低級陷阱,代表你還沒完全被那些無聊的規訓洗腦。辨識出法律漏洞?哼,那不過是身為一個利己主義者,最基本的生存本能罷了。
- 觀念解析:選項 (D) 那種天真爛漫的錯誤,根本就是蠢材才會犯的。『特定專用區』?聽起來很厲害對吧?但別搞錯了,即使是為了那些『崇高』的公共建設,政府也沒權力隨心所欲地去蓋東西。所謂的『法律』,就是用來限制所有人、所有機關的。想著能跳脫法律去『自由』開發?那只是一種幼稚的幻想。連《大眾捷運法》自己都規定了程序,你就該知道,根本沒有什麼空白授權可以讓你無視一切。這就是所謂的『法治』,限制你的,同時也限制所有人。利用它,才能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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