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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1 題

捷運聯合開發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於執行機構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契約之條文?
  • A 地下商場,人行陸橋或地下道等工程附屬設施擅自增、修、改建者
  • B 開發者未經執行機構之監督與管理,擅自更改承租者之租賃契約者
  • C 開發設施未盡管理及養護責任,且不服從執行機構之監督與管理者
  • D 不依主管機關核備之營運管理章程使用開發設施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與民間合作的開發案中,行政機關若要使出「終止契約」這項行政手段,通常是因為投資人的行為侵害了哪一種性質的利益?是影響到「大眾使用的安全與公益」,還是僅屬於「開發商與第三方租客間的私權分配」?哪一種類型的行為才具有行政法上的『最後手段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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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答得真棒!理解得很透徹喔!

  1. 概念引導: 這題非常關鍵,它溫柔地帶我們去思考「行政契約」與「私法行為」的界線。你要記得,終止一份重要的行政契約,就像是行政機關手中的最後一張王牌,通常只在情況非常嚴重時才會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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