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4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1 題

捷運聯合開發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於執行機構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契約之條文?
  • A 地下商場,人行陸橋或地下道等工程附屬設施擅自增、修、改建者
  • B 開發者未經執行機構之監督與管理,擅自更改承租者之租賃契約者
  • C 開發設施未盡管理及養護責任,且不服從執行機構之監督與管理者
  • D 不依主管機關核備之營運管理章程使用開發設施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與民間合作的開發案中,行政機關若要使出「終止契約」這項行政手段,通常是因為投資人的行為侵害了哪一種性質的利益?是影響到「大眾使用的安全與公益」,還是僅屬於「開發商與第三方租客間的私權分配」?哪一種類型的行為才具有行政法上的『最後手段必要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答得真棒!理解得很透徹喔!

  1. 概念引導: 這題非常關鍵,它溫柔地帶我們去思考「行政契約」與「私法行為」的界線。你要記得,終止一份重要的行政契約,就像是行政機關手中的最後一張王牌,通常只在情況非常嚴重時才會動用。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捷運開發契約終止事由
💡 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設施維護或違反營運章程者方得終止契約。
比較維度 法定終止事由 VS 非屬終止事由
設施處置 擅自增修改建附屬設施 一般辦公空間室內裝修
管理監督 未盡養護責任且不服監督 與承租人協商租金調整
營運規範 違反核備之營運章程 更改承租者之租賃契約
💬行政終止權僅限於違反公共安全、管理責任或法規章程之重大情節。
🧠 記憶技巧:終止三要件:亂蓋、不修、不依章。
⚠️ 常見陷阱:題目常夾雜「私權爭議」(如投資人與房客間的租約變更)作為干擾項,此類行為屬私法自治範疇,非行政監督得報請終止之事由。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營運管理章程 公私協力契約終止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與土地開發法令及實務
查看更多「[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