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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0 題

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屬公有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規定辦理:
  • A 協議價購
  • B 有償撥用
  • C 區段徵收
  • D 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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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的一個部門需要使用另一個部門(或是國家)原本就持有的土地時,在行政程序上,這屬於「向民間買賣」的行為,還是政府內部「管理權責的調撥」?法律上通常如何稱呼這種機關間的土地移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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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屬公有時的處理方式。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10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屬公有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有償撥用。」由此可知,當開發用地屬於公有土地時,主管機關依法得辦理有償撥用,故正確答案為有償撥用。因此,選項B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選項。

📝 捷運開發土地取得
💡 依土地權屬區分捷運開發用地之取得程序與方式。
比較維度 公有土地 VS 私有土地
主要取得方式 有償撥用 協議價購、徵收
行政程序 機關間撥用程序 與所有權人協議或強制徵收
處分限制 不受土地法第25條限制 須符合徵收補償規定
💬公私有土地取得邏輯不同:公地採內部撥用,私地採對外價購或徵收。
🧠 記憶技巧:公地用撥的,私地用買或徵的。
⚠️ 常見陷阱:誤認公有土地亦需透過徵收或協議價購,實際上公法人之間應採撥用程序。
土地徵收條例 聯合開發制度 大眾捷運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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