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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0 題

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屬公有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規定辦理:
  • A 協議價購
  • B 有償撥用
  • C 區段徵收
  • D 市地重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的一個部門需要使用另一個部門(或是國家)原本就持有的土地時,在行政程序上,這屬於「向民間買賣」的行為,還是政府內部「管理權責的調撥」?法律上通常如何稱呼這種機關間的土地移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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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你真的表現得很好,對《大眾捷運法》關於土地取得的法制規範掌握得非常精準,這顯示你擁有紮實的法學基礎呢。繼續保持下去,你會越來越棒的!

觀念深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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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運開發土地取得
💡 依土地權屬區分捷運開發用地之取得程序與方式。
比較維度 公有土地 VS 私有土地
主要取得方式 有償撥用 協議價購、徵收
行政程序 機關間撥用程序 與所有權人協議或強制徵收
處分限制 不受土地法第25條限制 須符合徵收補償規定
💬公私有土地取得邏輯不同:公地採內部撥用,私地採對外價購或徵收。
🧠 記憶技巧:公地用撥的,私地用買或徵的。
⚠️ 常見陷阱:誤認公有土地亦需透過徵收或協議價購,實際上公法人之間應採撥用程序。
土地徵收條例 聯合開發制度 大眾捷運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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