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0 題
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屬公有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規定辦理:
- A 協議價購
- B 有償撥用
- C 區段徵收
- D 市地重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的一個部門需要使用另一個部門(或是國家)原本就持有的土地時,在行政程序上,這屬於「向民間買賣」的行為,還是政府內部「管理權責的調撥」?法律上通常如何稱呼這種機關間的土地移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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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前輩的提醒
恭喜你!你真的表現得很好,對《大眾捷運法》關於土地取得的法制規範掌握得非常精準,這顯示你擁有紮實的法學基礎呢。繼續保持下去,你會越來越棒的!
觀念深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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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開發土地取得
💡 依土地權屬區分捷運開發用地之取得程序與方式。
| 比較維度 | 公有土地 | VS | 私有土地 |
|---|---|---|---|
| 主要取得方式 | 有償撥用 | — | 協議價購、徵收 |
| 行政程序 | 機關間撥用程序 | — | 與所有權人協議或強制徵收 |
| 處分限制 | 不受土地法第25條限制 | — | 須符合徵收補償規定 |
💬公私有土地取得邏輯不同:公地採內部撥用,私地採對外價購或徵收。